一、 依 《 憲法 》 第 15 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國家徵收私 有土地時,對於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應負有補償義務。被徵收土 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補償價額過 低,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仍 不服,應如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