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客觀上存有使用槍械之情勢」乃警察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使用槍械之要件。其內涵包括「必須客觀上存有使用槍械之情狀」、 「必須得以使用槍械之客觀情狀現仍存續中」及「必須客觀上有相當理 由足認為有使用槍械之必要」三者。於判斷是否具備其中「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使用槍械之必要」要件時,應考量之因素為何?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就此有何要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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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客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使用槍械必要應考量之因素:「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指有客觀事實可依選輯判斷是否有法定情形存在,藉此決定此時若未使用槍械即無法防止危害發生,而非僅屬使用槍械者主觀上臆測
。
(二)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客觀認定具使用槍械急迫狀態之考量因素:
1.依該規範第三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槍械,應就現場所認知之全般情況,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
1.依該規範第三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槍械,應就現場所認知之全般情況,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
(1)使用對象:暴力行為或犯罪危害程度、持有武器或危險物品種類、有無使用酒類或毒品、當時心理及精神狀態。
(2)現場參與人數多寡
(3)現場人、車及建築物等密集程度。
(4)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式之可行性。
2.依該規範第五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鳴槍制止:
(1)發生暴力犯罪且持續進行時。
(2)群眾聚集挑釁、叫囂、互毆或意圖包圍警察人員,情勢混亂時。
(3)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
(4)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
(5)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避從時。
(6)警案人員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7)其他治安事件於警察人員或他人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3.依該規範第六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1)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2)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3)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4)意圖奪取警案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5)其他危害警案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
(3)現場人、車及建築物等密集程度。
(4)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式之可行性。
2.依該規範第五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鳴槍制止:
(1)發生暴力犯罪且持續進行時。
(2)群眾聚集挑釁、叫囂、互毆或意圖包圍警察人員,情勢混亂時。
(3)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
(4)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
(5)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避從時。
(6)警案人員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7)其他治安事件於警察人員或他人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3.依該規範第六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1)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2)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3)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4)意圖奪取警案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5)其他危害警案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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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判斷「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使用槍械之必要」之考量因素
所謂「相當理由」,係指依據現場客觀情勢,以一般理性警察人員之專業判斷,認為若不使用槍械,將無法達成任務或足以危害警察、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其具體考量因素如下:
- 急迫性: 現場危害是否迫在眉睫,有無採取其他較輕微手段(如口頭警告、使用警棍或辣椒水)之空間。
- 危害程度: 嫌疑犯所持武器之殺傷力、人數、所展現之抗拒強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威脅大小。
- 有效性: 使用槍械是否為當下達成目的(如制止暴行、防止逃逸)之最有效且必要之手段。
- 比例原則(手段適當性): 必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及「警械使用條例」之精神,確保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目的顯失均衡。
(二)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要求
為落實《警械使用條例》修正精神,警政署訂定之規範對此要件有以下具體要求:
- 符合情境類別: 警察人員應視現場狀況,判斷是否符合條例第 4 條之用槍時機。規範中強調,若遇有急迫情況,威脅警察或他人生命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直接開槍。
- 注意避開致命部位: 規範要求使用槍械時,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除非情況極度緊急(如不立即擊斃將導致警察或民眾喪命),否則應以使其喪失行動能力為原則。
- 停止使用時機: 一旦「相當理由」或「必要性」消失(如嫌疑人已棄械投降、已遭制伏或危害已排除),應立即停止使用槍械,不得繼續射擊。
- 注意周邊安全: 在判斷必要性時,亦須考量周邊是否有無辜第三人,避免流彈傷及無辜,除非不使用槍械將造成更嚴重的傷亡。
- 事後審查機制: 規範要求警察使用槍械後應立即通報,並由「警察人員使用槍械審議小組」針對現場「相當理由」之判斷進行專業審查,以保障員警執法權益並釐清責任。
這類題目在作答時,強調 「理性警察之專業判斷」 與 「比例原則」 的結合,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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