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問警察法第 9 條所稱「職權」的規定,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職權」的規定,兩者在概念上與性質上有何區別?(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警察法第9條所規定之職權屬組織法之性質,與警職法第二條所定之職權屬行為法非同。
警察法第九條,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1發布警察命令
2.違警處分
3.協助犯罪偵查
4.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
5.行政執行
6.使用警械
7.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營業建築等……
8.其他有法令執行
警職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職權,係指警察人員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查證身分、鑑識身分、搜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