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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原子能:輻射安全研究#48213
科目:輻射安全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3 條、25 條、26 條中的所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並負忠實義務」,請說明之。(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oal
為防止建築材料遭受放射性污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相關廠商實
施原料及產品之輻射檢查、偵測或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其管理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原料、產品之輻射檢查、偵測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之出具,應依主管
機關之規定或委託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為之。
第一項建築材料經檢查或偵測結果,如有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標準者,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二項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執行第一項所訂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
示輻射偵測證明。
前項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每年及視實際狀況公告
之。
第一項之輻射偵測證明,應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或
團體開立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機關 (構) 或團體執行第三項所訂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
之,並負忠實義務。
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之項目、應具備之條件、認可之程序、認可證
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執行業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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