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構的意涵 所謂執行機構(Executive Agency)乃是英國柴契爾夫人「續階計畫」中最特殊的組織設計, 將行政機關設置為「部會」(Departmenrts)與「執行機構」(Executive Agencies),亦即將 政府功能劃分為「決策」與「執行」兩種,以提高行政效率,其中政府的核心─決策功能由 部會負責,向議會負責,至於執行─服務提供的功能,將這些不屬於政府核心功能的業務獨 立出來,交由執行機構負責。 我國對應執行機構的法制設計及其施行狀況 對應於英國的執行機構,我國的組織設計就是「行政法人」。而所謂的行政法人,是藉由 法律的創設,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公法性質的獨立體(法人),讓不適合由行政機 關來推動的公共任務,由一個與政府保持一定距離的「行政法人」來處理,一方面可以引 進企業經營精神,使這些業務的推行更專業化、更講究效能,而不受到現行行政機關有關 人事、會計等制度的束縛,另一方面政府仍可確保這些公共任務之實施。我國並且於民國 100 年 4 月制定〈行政法人法〉。 惟該法在立法院三讀完竣後時,曾有下列附帶決議:「本法公布施行三年內,改制行政法 人數以不超過五個為原則。並俟各該法人成立三年後評估其績效,據以檢討本法持續推動 之必要性。」因此就上述附帶決議內容可知,行政法人在我國仍屬於實驗階段。 現行設置情形: 國家災後防救科技中心(103 年 1 月 22 日)受「科技部」監督。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3 年 1 月 22 日)受「教育部」監督。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3 年 1 月 29 日)受「國防部」監督。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3 年 1 月 29 日)受「文化部」監督。(原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併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