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二、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四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變更: 1. 所有權 2.地上權 3.民國99.8.3前發生之永佃權 4.不動產役權 5.典權 6.農育權 7.耕地權 8.抵押權 9. 其他依習慣形成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