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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專技 海商法概要#76574
科目:專技◆保險◆海商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海上保險「全部損失(total loss)」?(10 分)其類型為何?請說明之。 (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0934374
全部損失可進一步分為實際損失和絕對損失。   (1)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實際全損也稱絕對全損(Absolute Total Loss)。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有。   構成實際全損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保險標的滅失。例如,保險貨物被大火焚燒,全部燒成灰燼。   ②保險標的受損嚴重,已完全喪失原有的形態和使用價值。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濕後結成硬塊而失去原有的屬性和用途。   ③保險標的的喪失已無法輓回,即被保險人無可彌補地失去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等權利。例如,戰時貨物被敵對國捕獲並作為戰利品分發。   ④船舶航行失蹤,相當時間內杳母音信。   (2)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標的物發生事故後,雖然沒有完全毀滅,但對其進行救助或修理的費用估計要超過保險價值,於是對此貨推定為全損。發生推定全損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①保險貨物受損後,修理費用估計要超過貨物修複後的價值。   ②保險貨物受損後,整理和發運到目的地的費用,將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價值。   ③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無法避免,或者為了避免實際全損需要施救等所花費用,將超過獲救後的標的價值。   ④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使被保險人失去標的所有權,而收回這一所有權所需花的費用,將超過收回後的標的價值。   (3)部分全損(Partial Total Loss)   部分全損的含義在海上保險中,船舶的全部損失,無論是實際全損還是推定全損,都是以整艘船為單位來衡量的,故部分全損主要是針對貨物而言。在海上貨物保險條款中,通常將貨物標的的全損縮小到保險標的的最小可分割單位,以此來擴大全損賠付的範圍,給被保險人提供更多的保險保障。 在裝卸貨物或在存倉轉運過程中,所有貨物中的一件或數件發生全部損失就屬於部分全損。但如果受損貨物不能按單位劃分時,這種損失只能是部分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   常見的部分全損應該註意的是,對部分全損的範圍,保險人應在保險單上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在國際市場上,海上保險人對下列幾種情況可以按照部分全損負賠償責任。   ①同一張保險單上傳有兩項以上的保險標的,其中有一項或幾項發生全部損失;   ②同一張保險單承保兩類以上不同貨物,其中有一類或幾類貨物發生全部損失;   ③同一張保單上承保多張提單的貨物,其中一張或幾張提單上貨物的完全滅失;   ④在裝卸貨物或轉船時,整件貨物發生全部損失;   ⑤貨物使用駁船駁運時,同一駁船上的全部貨物發生損失。   (4)協議全損(Arranged Total Loss)   在某些情況下,被保險標的所遭受的損害,既不是實際全損或部分全損,又沒有達到推定全損的要求,但從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良好的業務關係,樹立保險公司的良好信譽等多方面因素考慮,雙方一致認為,如以全損為基礎進行賠付,更有利於對保險合同的理解,有利於保險業務的開展。因此,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要求以全部保險金額進行賠償,即所謂協議全損。嚴格地說。協議全損並非指保險標的真正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而是保險人處理某些損失賠償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