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融式社會工作乃相對於以單一視角、方法處遇之社會工作,茲將解釋其之含義及內涵如下: (一)綜融社會工作之含義: 1、起源於1960年代之社會系統理論,此乃沿自社會工作之初始而來,即1917年代Mary Richmond所著之社會診斷一書,其中首次說明了社會個案工作,其後,於1930年代之前後產生社會團體與社區工作此兩項工作方法,在這些時期,社會工作因為專業化之要求,以單一之方式為處遇社會問題的原則,直到1960年代,而綜融社會工作即是因社會系統理論,即將社會問題視為一體所形成。 2、因此綜融社會工作乃一具連貫性之處遇社會問題方式之社會工作方法,其有特有之流程,即從界定評估問題、蒐集資料、與案主建立初步關係、規劃服務處遇流程計畫、規劃標的體系、形成行動體系、改變行動體系至結果成效之評估等,為一系列之處遇步驟,不把問題、方法只放置定義於單一面向。 (二)內涵: 1、非以單一視角,更甚於病態視角來界定社會問題之處遇,並且納入環境、外在結構之可能影響因素為處遇時之主要內涵。 2、以對於低收入戶家庭家庭暴力現象為處遇說明之: (1)問題界定:此乃非其家庭中病態因素而起,其與低收入家庭所面臨之社會、環境結構下之影響,家人間關係之交流、所受教育程度等有關。 (2)蒐集資料:以案家為中心蒐集關乎其間之資料,包括相關文獻之瀏覽、紀錄,以使工作員對此議題有更深入了解。 (3)建立初步關係:社工員與案家建立初步關係,給與關懷同理真誠等,透過面訪、問訪、會談等方式進行接觸並形成相關之需求評量。 (4)規劃服務處遇流程計畫:依案家之需求形成個別化服務計畫,此乃以家庭病態視角以外,如低收家庭可能因工作之缺乏等因素而形成暴力等事件一律納入評估。 (5)規劃標的體系:以社會工作員、社會福利機構、就業福利服務等之面向對低收入家庭提供協助;並對於因家暴而通報之案主、案家進行處遇,如對案主之緊急安置;對案家之家庭重建、家外安置、家庭維繫服務。 (6)形成行動系統:以案家為核心,界定其之定位,處遇協助之。 (7)改變行動系統:因為服務計畫之介入,形成案家生活、觀念等其他面向之改變,以低收家庭家暴之情況,即希望改變其間之經濟問題、暴力問題、家庭功能之得以維繫問題。 (8)評估家暴問題之改善、低收情形之改善,以Martin.Kaittner之三大責信績效評估為例,即評估其間之品質、輸出、成果是否具改變,以期達成低收家庭自立,家庭關係融洽零暴力之情形。 因綜融社會工作之出現,使社工之處遇過程跨及更完善之面向,而對於問題之定義亦不如以往消極、病態的定義純屬個人或家庭個性、封閉之問題,使得對於問題之處遇方面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