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兒少保護之環節中因兒少屬於其間之相對弱勢族群,係應以更加嚴謹、多面向之評估來界定該兒少、案家是否有需要提供福利服務協助之情勢,茲將以安全評估、風險評估之發生時間與目的之不同說明如下:
(一) 發生時間:
1、安全評估以問題發生,兒少保護之介入因果相關之情勢為原則,亦即此評估於兒少確實有被虐或目睹虐待之情勢,經由通報後所進行之評估。
2、風險評估:此以預防兒少虐待而形成兒少保護之情形為評估之提供時期。
(二)目的之不同:
1、安全評估以後續之處遇、家庭維繫、重整、家外安置之服務提供為評估依據。
2、風險評估以預防為主要情勢,係依照高風險家庭處遇計畫為判斷基準,以兒少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如家庭人口結構紊亂、家內有癮者、經濟狀態困難與否為依據;或處於高風險情境之兒少,如為 性剝削犯罪之虞之兒少、翹家、翹課等,對於有相關情勢者詳加注意,以積極之方式介入之,如外展工作之進行,使其有所尋求問題解決之途徑、處所;倘為嚴重者即對之採以安全評估環節後之處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