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之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 其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 責其自訂消防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之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 窗簾 布幕 展適用廣告板 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 得免設排煙設備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之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業檢修機構負責檢修 地面樓層10層以下之建築物應由消防設備師 消防設備士進行消防安全檢修 前項消防安全檢修專業機構內應至少有消防設備師2人 消防設備士8人 檢修專業機構總人數應在1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