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 2.防液堤高度高於50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大於20萬公秉者,應為1M以上。 3.防液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並應具有防止儲存物洩漏及滲透之構造。 4.儲槽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在各個儲槽周圍設置分隔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隔堤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二十公分。 (二)分隔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 5.防液堤內部除與儲槽有關之配管及消防用配管外,不得設置任何配管。 6.防液堤不得被配管貫通。但不損傷防液堤構造性能者,不在此限。 7.防液堤應設置能排放內部積水之排水設備,且操作閥應設在防液堤之外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 8.室外儲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其排水設備操作閥開關,應容易辨別。 9.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間隔三十公尺應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
一、高度應在50cm以上,但儲存儲槽容量達200000公秉以上者,得在1M以上 二、防液提內部總面積不得超過8萬m2 三、設置單座儲槽,防液提容量應在該儲槽110%以上;設置2座以上之儲槽時,防液提容量應在最大容量110%以上。 四、防液提內儲槽不得超過10座;但儲槽容量均在200公秉以下,且閃火點70-200度C者,得設20 座;儲存物閃火點在200度C以上者,不受限。 五、防液提周圍應與道路或通路連接,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6M。 六、室外儲槽直徑未達15M者,防液提與儲槽壁間距離不得小於儲槽高度1/3、直徑達15M者,防液提與儲槽壁間距離不得小於儲槽高度1/2。 七、應以鋼筋混泥土或土造。 八、儲槽容量超過10000公秉,應設置分隔提 1.分隔提高度應在30cm以上,並至少低於防液提20cm以上 2.應以鋼筋混泥土或土造。 九、防液提內不得有配管貫通,但不影響性能者,不限。 十、應設排水設備 十一、高度在1M以上者,每隔30m應設置出入防液提之階梯或土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