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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自地面樓層達十一層樓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 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窗簾 地毯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
非附有防焰標示物品不得銷售及陳列
罰則:
1.銷售及設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物品 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陳列未附有防焰標示之物品 經通知限期改善預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未設置防焰物品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處管理權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處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