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64222
科目: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印度裔英國籍商人林克穎(Zain Dean),於民國 99 年間,因酒駕肇事致死案,在判 決確定執行前卻潛逃返回英國,引起社會譁然。林克穎案成為近年我國向國際請求 引渡犯罪嫌疑人之重要案件,請就此案與傳統引渡程序之差異,說明林克穎案對防 制非正常移民之國際司法互助,有何特殊意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華安小書僮
林克穎案我國向國際請求引渡犯罪案始末 林克穎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被判刑 4年,潛逃英國遭羈押後愛丁堡地方法院一審 判決需引渡返台服刑,林不上訴並以灣監獄環境太差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為由,要求不引渡。蘇格蘭高院去年 為由,要求不引渡。蘇格蘭高院去年 為由,要求不引渡。蘇格蘭高院去年 為由,要求不引渡。蘇格蘭高院去年 為由,要求不引渡。蘇格蘭高院去年 9月 23 日認定林上訴有理,不必引渡並裁交保。 日認定林上訴有理,不必引渡並裁交保。 日認定林上訴有理,不必引渡並裁交保。 日認定林上訴有理,不必引渡並裁交保。 日認定林上訴有理,不必引渡並裁交保。 案經我國法務部 105 年 10 月 5日請求蘇格蘭檢察總長上訴,但遭高等法院駁回。 經蘇格蘭檢察總長及承辦主任官向英國最高法院 聲請上訴。105 年 12 月 21 日受理,並於 106 年 3月 6日召開言詞辯論 庭。 英國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並無證據可定台灣不會提供林克穎使其免於受到他刑人傷害的合理保護。台灣提出證,包括可允許他選擇留在自己舍房及獨戶外運動亦即林克穎可自行選擇保護己避免落入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中受到不道等情境。 最高法院認此保證已為林克穎提供合理的防範。至於他能否與其受刑人融,並不代表他就會面臨侮辱待遇,將全案發回重新審理。(資料來源自中國時報) 他就會面臨侮辱待遇,將全案發回重新審理。(資料來源自中國時報) 傳統引渡程序 依「 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第二可予之犯罪行為規定: 為本《條約》之目的,可予引渡犯罪行係指按照締國雙方法 律規定可予監禁或 以其他方式剝奪自由最長不少 1-2年或應受更為嚴厲懲罰的任何犯罪行。有關引 年或應受更為嚴厲懲罰的任何犯罪行。有關引 年或應受更為嚴厲懲罰的任何犯罪行。有關引 渡的請求若是為了對所通緝者執行此類罪作出監禁判決或其他剝奪自由決,僅在其未服刑期至少有 4-6個月時方可准予引渡。 在確定某一犯罪行為是否構成違反締約國雙方法律的時; 不應計較締約國法律是 否將構成該犯罪的作為或列入同一類別者否對該罪行採取同一用語; 應對由請求國提出的作為或不整體考慮,而論根據締約法律規定該犯罪 應對由請求國提出的作為或不整體考慮,而論根據締約法律規定該犯罪 應對由請求國提出的作為或不整體考慮,而論根據締約法律規定該犯罪 應對由請求國提出的作為或不整體考慮,而論根據締約法律規定該犯罪 行為的組成部分是否有別。 若某人因違反有關賦稅、外匯管制 或其他稅務事項的違法行為而被要求引渡, 被請求國不得以其法律並規定征收與的同樣種類賦稅或 關、被請求國不得以其法律並規定征收與的同樣種類賦稅或 關、被請求國不得以其法律並規定征收與的同樣種類賦稅或 關、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