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目前為無給職,其是否應該改為有給職並支給予退職及撫恤金,以下是論述之:
地方民意代表之待遇,有研究費,開會時則酌予出席費、交通費以及膳食費用。
其權利有,言論免責權、身體自由權、費用之支給,義務則有,不得兼任公務員等許多職位、申報所得、接受大會之懲戒。認為地方民意代表若更改為有給職,則會增加地方財政支出之負擔,以及地方民意代表代表地方人民行使監督之職責,若改為有給職,並給予退職撫卹金,則容易造成地方黑金綁樁之選舉情形增加,亦如同公務員般支領國家政府之薪水,則其容易落於球員兼裁判之尷尬身分,在監督國家與政府間之公正性始有疑慮,不符合地方自治之精神及落實。
假使地方民意代表改為有給職,其應限制不得兼任民營事業機構之職務,以免其藉職務之便行利己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