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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普通考試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5468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 行時,可向縣(市)議會提出覆議,請就該覆議流程、內容及效果簡要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b831221b
覆議 地方制度法35.36.37條第1-6+10款議決案,地方行政機關如認窒礙難行,應於30日內,將窒礙難行之部分敘明理由,送達地方民意機關覆議,8.9款,如地方行政機關認為難以執行,則其敘明理由函覆地方立法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於收到覆議案後,應於15日內,完成議決,如於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開,3日內完成決議,逾期未決,原決議失效,2/3民意代表維持原決議者,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 預算案之覆議,如原決議失效,應就地方行政機關所提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且不得為相同之決議,地方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詳解 提供者:Ming Wang

流程

1.縣市政府:議決案送達後三十日內送請覆議或函覆說明

2.縣市議會:十五日內決議,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則維持原議案。 若在休會期間,七日內召開臨時會,三日內作成決議

效果

維持原決議,原則上縣市政府必須接受;例外則如總預算案造成縣市政府運作困難,則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機關協商 並逕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