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1.縣市政府:議決案送達後三十日內送請覆議或函覆說明
2.縣市議會:十五日內決議,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則維持原議案。 若在休會期間,七日內召開臨時會,三日內作成決議
效果
維持原決議,原則上縣市政府必須接受;例外則如總預算案造成縣市政府運作困難,則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機關協商 並逕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