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居住於新北市永和區之甲涉嫌於臺北市西門鬧區搶奪乙之財物,該案件經轄區分局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於 106
年 5 月 15 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嗣因乙另行具
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未發覺該案前已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北地院,而重複起
訴,又於 106 年 6 月 28 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問:依刑事訴訟
法規定,何法院得為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