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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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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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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6044
科目:專利師◆專利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6044
科目:
專利師◆專利法規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張三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研發完成一項發明,請熟稔專利申請作業的好友李四代 為撰寫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李四應允但遲未完成,張三屢催未果。 嗣後,張三始得知李四擅自將其發明以自己名義(李四)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 智慧局)申請並取得專利。該案已公告於智慧局發行之專利公報(發行日期為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試問張三應如何就其發明主張專利法上之權益?請說明之。 (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