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登記為紀錄人口居住及變遷之登記,其為人口統計的主要依據,對政府未來施政方針有着重大影響,同時也受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
(一) 虛偽遷徒之意義及影響:
遷徙登記以事實居住行為為實質要件。而虛偽遷徒登記,是指當事人並無遷出或遷入之事實,為特定目的而向戶政事務所為虛偽之遷出及遷入登記,常見實例為子女就學、節稅或選舉。虛偽遷徒會導致人口統計上之錯誤,進而影響政府未來政策之整體規劃及整體社會經濟和政治之發展。
(ニ)虛偽遷徒之處理:
1. 應為撤銷登記 :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撤銷不實之登記 ,確保戶籍登記事項與事實符合
2. 先行催告申請人 :
(1) 申請人 :依戶籍法第45及47條規定,撤銷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得由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書面委託他人為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2) 先行催告 :依戶籍法第48條及第19條之規定,戶政事務所原則上應先催告當事人限期申請,其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於申請人。
3. 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 :依戶籍法第48之2條規定,經催告任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通知當事人。
4. 戶政事務所應處予罰鍰: 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元至九千元之罰鍰。
(三) 虛偽遷徙之刑罰:
若當事人之虛偽登記之意圖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之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如虛偽遷徙之方式取得投票權並參與投票,使投票結果不正確者,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虛偽遷徒登記,戶政機關應撤銷不實之登記,並先行催告當事人限期更正 ,屆期不更正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撤銷,以確保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同時依申請人不實之申請,處申請人新台幣三千元至九千元之罰鍰,以維持戶籍制度之嚴肅性,防止虛偽遷徙影響行政秩序及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