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九條
(一)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二)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
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罰則:消防法第三十六條
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置,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