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電線路災害、土石流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負責之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整理如下:
1.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2.土石流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下:
1.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3.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4.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5.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如下:
1.經濟部:輸電線路災害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災害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第二項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1.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協調。
2.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修正與研擬、執行
3.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4.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工作相關業務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5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2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