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 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試說明本條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並闡釋其所稱「處分、變更」之意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