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土地登記#62967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乙向甲購買 A 地,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有某丙看上該地,向乙出高價 購買 A 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今有某丁主張甲非所有權人,無權處分 A 地,故乙亦無權處分,請求丙返還之。惟甲、乙皆主張於處分 A 地時,為所有權人, 故有權處分,丙主張為合法取得 A 地之所有權。試問該 A 地之權利歸屬為何?請就 我國登記制度之「推定力」、「公信力」及托崙斯登記制度所稱之「不得推翻之權利 (Indefeasible title),說明甲、乙、丙、丁主張之依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吳加祈
依據民法758-->不動產登記,因法律行為取得、設定、變更、喪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登記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759-1-->善意第三人因信賴不動產登記,其善意第三人之處份為有效,原權利人不得對抗其效力,申請塗銷或撤銷登記。   土地法43-->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性 托倫斯登記制度:指該登記具有公信力,採實質審查主義。 台灣之不動產登記制度採托倫斯登記制度之豋記強制性,具有公示力、推定力,根據民法758,台灣之土地權利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在759-1說明其推定力 甲:為其所有權人之處分,登記簿顯見為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土地法43條之規定得推定甲為A地之所有權人 乙:得以759-1信賴不動產登記及土地法43條,推定甲為原所有人,並依照758之規定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當不動產登記完畢‵,乙為A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並使得處分A地。 丙:得以759-1信賴不動產登記及土地法43條,推定乙為土地之原所有人,並亦得主張應依照民法758之規定取得土地之所有權,由於759-1第二項主張因信賴不動產登記,惟善意取得 丁:民法759-1之規定,43條,丁並未具有土地之所有權,因此無法主張759-1,亦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