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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土地登記#62967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三人就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申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地政事務所承 辦人員誤登記甲之分別共有之土地持分,甲可否申請更正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 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之「形式要件」為何?又「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通說為 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實質要件」之一,試申其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吳加祈

土地法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之形式要件:

一、更正時機:須於土地登記完畢後

二、更正主體:登記人員、利害關係人

三、更正原因:登記錯誤、登記遺漏

四、更正程序: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五、更正得標準:需不妨害元登記之同一性

 
壹、
甲與乙與丙因為係是公同共有關係,利害關係人為配偶、權利關係人等
因此甲得為提出更正登記

貳、同一性,之內容應為同一權利種類、同一登記名義人、同一土地或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