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的,有錯→請不吝指教
(一)
1. 行政罰法8: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 行政罰法18: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2)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1號行政判決要旨: 衡諸前揭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並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至於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者,須限於行為人有具體特殊情況之正當事由存在,導致其無法得知法規範存在之情形,可非難程度輕微,始足當之
→非謂法定審酌裁量罰鍰事項: 均得作為其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正當理由
4.
本題: 某甲未經許可聘僱印尼籍外國人某乙
→ 原處分機關審認某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並審酌其第 1 次違規、不諳法令等情: 處某甲法定最低額新臺幣 15 萬元之三分之一
→依上述實務見解: 如其可非難程度輕微+有具體特殊情況之正當理由而不知法令
→原處分機關減輕其處罰之規定,應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