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某甲自己出資向某車商購買A一輛,並約定將該A車於監理機關登記在乙名下,但A車實際上仍由某甲自己使用管理,請問可就該A車進行處分之處分權屬於何人?並請對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之法律意見進行評釋:「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財產之所有人,則在借名關係存續中,其將該財產設定抵押權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初不因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查被上訴人係因靠行契約而將系爭車輛借名登記00公司名義,乃原審所定事實。果爾 ,co公司既為系爭車輛之出名人,其於借名關係存續中,將系爭車輛設定系爭抵押權予XX公司,即屬有權處分,原審與此相反之見解,進而為上訴人不 利之論斷,尚有違誤。」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