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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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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財產法#99072
> 申論題
二、甲乙丙丁等人個別所有之房屋遭戊營造公司開挖附近工地地基時發生傾倒毀損。除建物本身之損害賠償外,甲乙二人因房屋無法居住另行租屋三個月之租金亦獲得賠償,但丙丁二人因另有房屋可得居住並無租金支出,故拒絕賠償丁租金支出害·有實務判決表示,丙丁獲得系爭建物毀損之賠償前,其未因另覓居住處所而實際支出之相當租金,仍其所受系爭建物使用利益之損害,應由戊賠償。請附理由說明:丙丁獲判取得所調相當租金之賠償,依法是否妥適? 25%
相關申論題
一、某甲自己出資向某車商購買A一輛,並約定將該A車於監理機關登記在乙名下,但A車實際上仍由某甲自己使用管理,請問可就該A車進行處分之處分權屬於何人?並請對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之法律意見進行評釋:「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財產之所有人,則在借名關係存續中,其將該財產設定抵押權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初不因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查被上訴人係因靠行契約而將系爭車輛借名登記00公司名義,乃原審所定事實。果爾 ,co公司既為系爭車輛之出名人,其於借名關係存續中,將系爭車輛設定系爭抵押權予XX公司,即屬有權處分,原審與此相反之見解,進而為上訴人不 利之論斷,尚有違誤。」 25%
#414155
三、甲於民國80年間向建商乙購買新北市o區o街o號1、2樓預售房屋及房屋坐落之土地,建物未完成前,甲經乙同意,於自行整理装潢後即入住。惟乙建築完成後,僅將土地及1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卻將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借名登記予其親戚丙。乙對甲稱:「因丙跑路,致未能辦理過戶」。系争房屋遂登記在丙名下,然由甲占有及管理使用迄今。 經查,乙於88年1月7日死亡,繼承人為 ABC三人。AB證稱:「伊之父乙蓋房屋时為節稅,均借用親戚之名義登記:乙有將系爭房屋賣予甲,且未完工即交付。」又丙於101年5月29日死亡,系爭房屋所有權由其繼承人X取得· 請問甲應如何主張權利?25%
#414157
四、乙向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使用,由甲為乙處理信用卡刷卡消費事宜。某日乙遺失甲核發之信用卡,乙於2日後始發現,並向甲辦理掛失手續。事後甲主張,乙之信用卡在辦妥掛失前 25 小時,已被丁持向丙特約商店購買金飾用品盜刷10萬元。甲主張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條款,應就掛失24小時以前信用卡被盜刷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並主張發卡銀行就盜刷之損害並無過失,故對持卡人不負民法第544條之賠償責任。試問:甲銀行之主張有無理由?丁盗刷信用卡,對何人發生損害?附註:依甲發卡銀行與丙特約商 店之約定,甲應就持卡人簽名刷卡消費之帳款,對丙負給付義務.(25%)
#414158
三、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與乙簽訂櫃位契約書,承租坐落台北市某區段 某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 OOO 路 O 段 OO 號三樓房屋,使用面積約 200 坪,作為經營門市使用,租期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至一 O 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共計五年。惟該系爭房屋乃係由所有權人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與丁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再轉租予乙,其租期為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至一 O 八年九月十四日止。乙於系爭房屋自己出資裝置冷氣、空調、電燈、電 器、電梯及裝潢等設備。
#434737
二、母親節快到了,有些較知名的蛋糕業者,早在一至兩個月前,就開始發起 母親節蛋糕預購活動;甲預購人預訂的蛋糕,在母親節當天卻未送達。請問: 甲依法有何救濟管道?(20%)
#434736
⑵承上,甲後因丙出價高,乃就 A 屋 1200 萬與丙達成合意,並將 A 屋所有 權移轉給丙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甲丙就 A 屋所有權買賣契約是否有 效?A 屋所有權人為誰?在此階段,乙依法有何救濟管道?(20%)
#434735
⑴甲乙就甲之 A 屋 1000 萬達成合意後,甲遲遲不肯依約交付 A 屋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請問:乙依法有何救濟管道?(10%)
#434734
四、乙為參加大學畢業20年餐會,向好友甲商借其價值不斐的名錶。席間,乙再次遇到大學心儀的同學丙與死黨丁,三人相談甚歡,丁提到最近手頭有點緊,欲出售珍藏的名畫。丙聽聞甚感興趣,遂向丁表達購買意願,椎因其手頭亦不寬裕,無法一次支付丁所開價的200萬元,二人於是約定丙得先取走該畫,至於價金則分成20期給付,並約定丙僅於支付完全部價金後始取得該畫所有權。此 外,丁尚希望丙得提出額外之擔保,丙乃央求在場的乙擔任保證人,乙礙於面子,於是向丁表示:「不然,就拿我的這隻錶設定質權給你,用來擔保丙之債務的履行好了。」丁端詳一番之後乃同意之,乙當場交付該錶於丁,丁則於隔日將該畫交付於丙。熟料,丙支付價金到第十期時,無力支付剩餘價金,經丁多次催告未果,此時乙再度出面為丙償還剩餘價金,丁也因此將該返還於乙。 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分)
#429724
三、甲撿拾到乙的錢包,內有身分證與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甲發現乙之照片與自己容貌十分神做,便假冒乙的名義,至丙所經營通訊行申辦A電信公司的行動電話門號。丙不知情之下,便以「乙」之代理人身分,向A公司完成行動電話門號申辦後,將電話SIM卡交給冒名申辦的甲。嗣後甲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累積新臺幣20萬元的電信費用,均未繳納。A公司發函向乙催收後,始知乙係遭冒名情事,實際上並未申辦及使用該手機門號。A公司無法查知甲的真實身分,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丙 抗辩;其不知甲係冒名申辦,不應負賠償責任。A公司則認為,丙既為代理人,即應就善意之A公司 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請附理由說明:A公司與丙之主張,何者較有理由?(25%)
#429723
二、甲向丙承租A屋,甲在未事先徵得丙之同意,且丙亦不知情之狀態下,竟委請乙為A屋擅自進行裝潢,甲與乙約定之報酬額為新臺幣20萬元。於 乙之裝潢工程完成3/5之際,卻因A屋內建之冷機電線走火,以致乙所完成305之工作全部付之一炬,乙亦因此停止其裝潢工程。 稍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先前所約定之新臺幣20萬元之報酬,卻遭甲斷然拒絕。甲反而表示,乙應先行將裝潢工程重新完成後,始得請求約定之新台 幣20萬元之報酬。對此,乙乃辯稱,於電線走火之前,乙業已將該冷氣機經常有異常過热之現象告知甲。 同時,丙聞訊後,亦前來關切A屋之現況。經查,該冷气機電線走火,乃出於丙平時維護不良所致。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429722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102172
110年 · #102172
110年 - 110 國立高雄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經法律學系:民事財產法#102142
110年 · #102142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99074
110年 · #99074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財產法#99072
110年 · #99072
109年 - 109 國立高雄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經法律學系:民事財產法#103026
109年 · #103026
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99105
109年 · #99105
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99099
108年 · #99099
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財產法#99089
108年 · #99089
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99127
107年 · #99127
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財產法#99112
107年 · #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