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駕駛 A 車因紅綠燈變換,撞擊前面由某乙駕駛 B 車,造成 B 車 毀損,發生糾紛後,乙疑似路怒症發作,下車叫陣,並靠近 A 車車門 處,伸手揪住甲之衣領要甲下車,但甲拒絕,掙脫後踩下油門,將 A 車移到 B 車平行處,乙更加不滿,轉頭回 B 車擬拿取鐵管,某甲見乙 的動作,趁其開啟車門拿取鐵管之際,乃猛力推擠車門,讓站在車門 中間之乙,前臂壓砸傷與挫傷,手中的鐵管掉落地上,甲將之迅速撿 起放在車內,並撥手機報警處理。甲在警局調查時,陳稱:1.因車速過 快煞車不及才會不小心撞擊 B 車;2.害怕被乙拿鐵管打,才會推車門 防衛自己。請問依照刑法規定與法理,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