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甲得知某個魔術社所印製,供作魔術用的百元鈔票道具,雖沒有防 偽浮水印,且鈔票上將【中央銀行】旁 2 個紅色小印章處改為模糊之 【玩具銀行】之印章文字,然正反兩面其餘部分,均甚為逼真,遂向 該魔術社購得印刷電子模板,委託印刷行大量印製後,放到網站,並 標示【最強大魔術鈔票】,以每張 6 元販售。某乙下單購入 100 張 後,先持之向便利商店購買牛奶,經店員收受後,並找零 50 元,乃 食髓知味,再拿出 10 張向銀行換千元大鈔,為銀行員識破並報警而 查獲,循線逮捕甲、乙二人。甲到案後,答辯該鈔票為魔術的玩具道 具,只要使用時,用心一點就可以辨識其與真鈔不同;乙則說明其購 買後,一時糊塗,才使用看看云云。請問法院應如何論處甲、乙之行 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