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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商業行政#29270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民國 102 年修正公司法第 154 條規定:「(第 1 項)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 2 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第 2 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 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請附理由,論述上述規定之意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