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 102 年修正公司法第 154 條規定:「(第 1 項)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 2 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第 2 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 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請附理由,論述上述規定之意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