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學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的差異為何?其對犯罪矯治工作有何影響?請比 較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杰豪

(一)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之差異

1、古典學派重心是犯罪行為;實證學派重心是犯罪人。

2、古典學派認為人是有理性且能對自身行為負責的動物,能自由選擇守法或違法行為;實證學派認為人是受到本身生理結構或外在環境所決定,並無自由意志,提倡決定論。

3、古典學派認為懲罰應以犯罪所造成的客觀損害為考量重心,而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無關;實證學派認為懲罰應考量行為人未來可被矯治的可能性,客觀損害並非重心。

4、古典學派認為刑期與所犯之罪成比例,因此主張定其刑,刑滿即出獄;實證學派認為刑期應以預防再犯罪為目的,主張不定期刑。

5、古典學派主張懲罰是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實證學派主張矯治犯人才是主要目的。

6、古典學派認為犯罪人的未來危險性不應是刑法考量的基礎;實證學派認為犯罪人未來危險性是決定釋放犯罪人的重要準繩。

(二)對矯治工作之影響

一、古典學派之影響

1、相同的犯罪相同的處罰,犯罪應該有個量度,在法律上每一種犯罪應該有固定的懲罰。

2、立法者應該制定法律,而法官應以法律作為依據審判案件。

  1. 3、反對假釋、反對以監獄過於擁擠為由釋放受刑人,主張死刑。

二、實證學派之影響

1、拒絕懲罰,用矯治代替。

2、拒絕自由意志,並用科學決定論代替。

3、拒絕刑法的研究,研究犯罪個人及社會特性。

4、早期影響分成兩類,第一類是生物學的決定論,第二類心理學的決定論。至於社會學的決定論,強調社會不平等造成犯罪是後來才出現的解釋。








詳解 提供者:PD110028

一、 前言:犯罪學兩大典範之興起 犯罪學的發展主要由十八世紀的「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與十九世紀的「實證學派」(Positivist School)所奠定。前者強調法律的正義與威嚇,後者則轉向科學觀察與個案治療,兩者對於犯罪成因與矯治對策有著截然不同的立場。

二、 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之差異比較 兩學派之差異可就以下四個面向進行比較:

比較項目

古典學派 (如:Beccaria, Bentham)

實證學派 (如:Lombroso, Ferri)

人性假設

自由意志論:人有理性,會權衡利弊。

決定論:行為受生理、心理或社會因素決定。

犯罪原因

個人選擇:為了追求最大快樂、逃避痛苦。

素質差異:受遺傳、環境或病理影響。

法律重點

以「罪」為中心:重視犯罪行為本身。

以「人」為中心:重視犯罪者的特質。

刑罰目的

報應與威嚇:使犯罪痛苦大於獲利。

防衛與復健:治療犯罪者,使其社會化。

三、 對犯罪矯治工作之影響 兩學派的觀點直接影響了現代刑事政策與監獄官理的運作:

  1. 古典學派的影響:

1.    定期刑制度: 主張罪刑均衡(Proportionate Sentencing),犯什麼罪就判什麼刑,反對無限制的裁量權。

2.    一般威嚇效果: 強調法律的嚴厲性、確定性與迅速性,透過公開審判與執行來警告社會大眾。

3.    監獄紀律: 早期如「沉默制度」,強調透過嚴格紀律讓受刑人反省。

  1. 實證學派的影響:
    1. 不定期刑與假釋: 認為矯治應視「康復進度」而定,若受刑人已具備社會適應力即可假釋。
    2. 個別化處遇: 主張針對不同類型的犯罪者(如少年犯、精神病犯)實施不同的矯治計畫(如技訓、諮商)。
    3. 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 將犯罪視為一種「社會病態」,監獄的功能應轉化為「醫院」或「學校」,著重治療與教化。

四、 結語:當代刑事政策之整合 現代犯罪矯治多採取「綜合學派」觀點。在保障基本人權與法律秩序時(古典觀點),同時納入個別化教化與復健計畫(實證觀點),以求在公平正義與降低再犯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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