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應提出使用執照、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地區,應提出下列文件:1.曾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訂證明3.房屋稅繳納憑證或稅籍證明4.水費憑證5.電費憑證6.建物完工證明書7.航照圖、地形圖、都市計畫禁建圖、或其他政府機關測繪之地圖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