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所謂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所為不利於己之承認或肯定之陳述,縱使對於構成要件事實有其他法律上評價之陳述或是阻卻違法事由、阻卻責任事由之主張,亦無礙自白之成立。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故犯罪嫌疑人於司法警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如具有任意及正確性,且與事實相符,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得為法院判斷犯罪與否之基礎。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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