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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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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69599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丙涉嫌共犯加重竊盜罪,甲、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庭中均自白犯罪,並 均於自白中指稱丙與其共犯竊盜罪。後檢察官以涉犯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起訴 甲、乙、丙三人。第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判丙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 第二審法院則採納甲、乙兩人之自白直接作為丙參與加重竊盜罪之證據,而撤銷原 審無罪判決改判丙成立加重竊盜罪。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違法?另外,丙 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25 分)
二、刑警 A 於郊區發現贓車一輛,乃在贓車旁守株待兔。一會兒,甲走過來打開贓車門 欲開車,隨即遭到刑警 A 逮捕並帶回警局偵訊。甲於警詢中坦承車是偷來的,並供 出同案共犯為乙,且乙正打算出國避風頭。刑警 A 與其他警察趕緊前往機場,將正 欲出國避風頭之乙逮捕。於警局中,警官 B 於警詢時對乙進行權利告知,乙遂表示 要聘請律師。警官 B 為取得乙自白,在律師未到達前,仍持續對乙詢問。警官 B 詢 問態度和善,終於突破乙心防,在律師還沒有到達前,乙即自白犯罪。試問相關司 法警察人員在本案中之處理程序是否有違法之處?若有違法,其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三、甲涉嫌竊取他人財物而遭逮捕,檢察官以甲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提起 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甲之行為係趁人不備公然掠取財物,因而改判甲成 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並判處甲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2 年。甲不服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仍主張其僅係竊盜,並非搶奪。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 定甲成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改判處甲有期徒刑 10 月,但撤銷緩刑宣告。 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倘若甲仍不服第二審判決,本案是否可上訴第三審? (25 分)
四、大學生甲因貪圖高額時薪,擔任詐騙集團取款車手而遭逮捕。在警察偵訊中,甲坦 承犯行不諱。另詐騙集團落網成員乙在警察詢問時,亦供稱其以高額時薪引誘甲擔 任取款車手。檢察官乃據此對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依甲之自白及乙之 警詢筆錄,認為甲罪證確鑿無再予以訊問之必要,乃在未經言詞辯論之情況下,即 對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分析此案中,法院對甲之判決程序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