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受監護宣告,於心智清醒時,以授權書將代理權限授與給善意無過失 之乙,委託乙出售甲所有之 A 地。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 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將 A 地賣給因過失而不知乙無權代 理之丙。丙因支付買賣價金向銀行貸款,支付銀行利息10萬元。嗣後丙 與丁訂立買賣契約,以1千2百萬元將 A 地賣給丁。甲之監護人主張, 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對乙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並 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請附理由說明甲、乙與丙三方之法律關係。 (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甲受監護宣告,於心智清醒時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ㅤㅤ
以授權書將代理權限授與給善意無過失之乙,委託乙出售甲所有之 A 地。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將 A 地賣給因過失而不知乙無權代 理之丙。丙因支付買賣價金向銀行貸款,支付銀行利息10萬元。嗣後丙與丁訂立買賣契約,以1千2百萬元將 A 地賣給丁。
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923 號民事判決:「按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係基於民法第一百 十條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祇要相對人係屬善意,即不知自命代理人無代理權, 縱使相對人因過失而不知,無權代理人仍應負其責任」
賠償範圍:履行利益?信賴利益?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923 號民事判決:「又相對人依該法條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不得超過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易言之,相對人得請求履行利益之給付。」
ㅤㅤ
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補充:
|
ㅤ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