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向乙、丙、丁三人分別借新臺幣(下同)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 並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丙、丁三人先後依序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 普通抵押權。各抵押權存續中,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一次序。嗣後, 甲向戊借200萬元,並以 A 地為戊設定普通抵押權。假設 A 地拍賣所得 價金為480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