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76 年間興建銷售某公寓大樓,並由乙營造公
司施工建造,丙、丁分別向甲購買相同格局坪數之 A 公寓與 B 公寓,均
已於 77 年 1 月交屋。因甲、乙於 76 年 7 月間違反建築法規,致該大樓
有混凝土強度不足之重大缺失,惟迄至 91 年 3 月 31 日地震時始顯現大
樓傾斜且無法繼續居住之損害結果。丙只好另於他處承租與 A 公寓條件
相當之 C 公寓,支出月租新臺幣(下同)兩萬元。丁則因借住親友家,
未額外支出租金費用。今丙、丁於 92 年 2 月,除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其各
自房屋遭傾斜毀損所受之損害外,丙還主張甲乙於丙獲償上開損害前,
尚應賠償其因另租 C 屋每月支出租金兩萬元之損害;丁也主張甲乙於丁
獲償 B 屋毀損所受之損害前,尚應賠償其 B 屋遭毀損所受喪失使用利益
之損失,亦即相當於每月租金兩萬元之損害。對此,甲乙提出渠等請求
已罹於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更何況丁現實上未支出租金費用並無損
害,資為抗辯。問丙、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