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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民法與刑法#103152
科目:民法與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76 年間興建銷售某公寓大樓,並由乙營造公 司施工建造,丙、丁分別向甲購買相同格局坪數之 A 公寓與 B 公寓,均 已於 77 年 1 月交屋。因甲、乙於 76 年 7 月間違反建築法規,致該大樓 有混凝土強度不足之重大缺失,惟迄至 91 年 3 月 31 日地震時始顯現大 樓傾斜且無法繼續居住之損害結果。丙只好另於他處承租與 A 公寓條件 相當之 C 公寓,支出月租新臺幣(下同)兩萬元。丁則因借住親友家, 未額外支出租金費用。今丙、丁於 92 年 2 月,除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其各 自房屋遭傾斜毀損所受之損害外,丙還主張甲乙於丙獲償上開損害前, 尚應賠償其因另租 C 屋每月支出租金兩萬元之損害;丁也主張甲乙於丁 獲償 B 屋毀損所受之損害前,尚應賠償其 B 屋遭毀損所受喪失使用利益 之損失,亦即相當於每月租金兩萬元之損害。對此,甲乙提出渠等請求 已罹於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更何況丁現實上未支出租金費用並無損 害,資為抗辯。問丙、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