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傍晚散步時,發現乙受傷,倒在路邊水溝。甲立即跳下水溝救起乙,並攔下計程車,將乙送醫,支付計程車費及醫療費。甲在水溝救乙時,被異物刺傷。試問:甲對乙得主張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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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項,其管理因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第172條已有明文 管理事務,有利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管理者為本人支出的必要或有意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 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或清償所負擔的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6條明文規定 本題中,甲未受乙委任,看到乙倒在路邊水溝,並無義務去救乙,期就乙的動作雖乙無法明示但應可以推知乙內心需要有人 送乙去醫院,所以此為適法的無因管理. 甲為了送乙就醫支付了計程車費及醫療費用,事後可向本人請求償還其費用,醫民法第176條明文規定 甲在水溝救乙時,被異物刺傷,屬於因救乙所受的損害亦應請求本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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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只可對乙主張計程車車費及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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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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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因管理172
2.176適時管理人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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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無因管理要件
二.適法無因管理之效果
三.案例分析
1.甲為適法無因管理
2.甲得向乙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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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只可對乙主張計程車車費及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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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