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 17 歲少年,尚未取得汽車駕照,某日深夜偷開父親乙(甲之法 定代理人)之車輛,載友人丙前往吃宵夜,行經快速道路(該路段 速限 70 公里/小時)時,甲以時速 150 公里狂飆直行,突然見遠處 右前方行駛於右側車道的丁,丁向左變換車道於甲之前方路徑,甲 煞車減速不及直接撞上丁駕駛之車輛左後方,丙死亡丁重傷,二車 嚴重毀損。據事後警方調查丁有依法顯示左方向燈,變換車道之時 速為 55 公里,試問:甲、乙、丙、丁之法律關係如何?甲應否為此 事故負責?(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甲、乙、丙、丁之法律關係
丁:
1.丁對甲:§184Ⅰ前
2.丁對丙:原先應§224(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因此駕駛人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然丙已死亡
3.丁對乙:§187Ⅰ
甲:
1.甲對丁:不得主張§217,丁有依法顯示左方向燈,變換車道之時速為 55 公里
2.甲對丙:§184Ⅰ前、§192、§194
3.甲對乙:§12、§13、§1086 乙為甲之法代
乙:
1.乙對丁、丙:§187Ⅰ、Ⅱ
2.乙對甲:§187Ⅲ
(二)甲應為此事故負責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具辨別能力,類推§188Ⅲ,侵權行為人應終局負責,法代僅代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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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樓上 就像刑法總則一定要會271、277一樣
民法總則回答題目也不可能只用總則的法條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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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考民法總則還是債編啊...怎麼這麼難
如果只用總則有人會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