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某關稅局服務之海關人員,負責貨物通關查驗、稽核等工作。 乙欲從國外違法走私電子煙進入臺灣,遂將大批電子煙藏匿在進口 水果的貨櫃中,想要魚目混珠,夾帶入境。乙得知甲為該批進口水 果的海關查驗人員,遂私下透過人脈關係與甲接觸,希望甲可以偷 偷放行電子煙,乙並允諾甲於事成之後,致贈新臺幣 50 萬元酬金給 甲。甲與其配偶丙商量,丙告知近日家中急需用錢,建議甲接受賄 款,以解決家中債務問題。甲、丙商量之後,甲在查驗時放行該批 走私電子煙,然後,乙再將新臺幣 50 萬元賄款裝在紙袋中交給丙。 試問:甲、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一)甲:§122Ⅱ違背職務行為罪
1.甲為關稅局服務之海關人員(§1OⅡ身分公務員),應依法行政負責貨物通關查驗、稽核等工作,然卻收受乙之賄賂,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故成立§122Ⅱ;主觀上,受賄而為違背職務之故意
2.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成立本罪
(二)丙:§122Ⅰ、§28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1.實務見解:教唆犯與共謀共同正犯之區別,在於教唆犯係「教唆原無犯罪意思之人犯罪」;共謀共同正犯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僅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其未下手實行之人亦論以共同正犯。因本題並未看出甲係由乙之教唆而產生犯意,提示僅為「甲與丙商量」因此管見認為應論以「共謀共同正犯」,合先敘明
2.客觀上,甲與丙商量,丙建議甲接受賄款,顯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僅由甲實行犯罪行為,且乙再將新臺幣 50 萬元賄款裝在紙袋中交給丙,成立§28共謀共同正犯(J109參照)。然因§122係身分犯,而丙不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依§30Ⅰ擬制為有身分之人;主觀上,具受賄故意及犯意聯絡
3.違法性
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
因丙不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又§122Ⅱ係加重事由,應依§30Ⅱ科以通常之刑,僅論§122Ⅰ
(三)結論
甲:§122Ⅱ;丙:§122Ⅰ、§28
詳解
題目表達不夠清楚,根本不知道甲的犯意是不是受丙教唆影響而生犯罪意圖,只能從寫作篇幅去猜要不要往這方面去寫。
詳解
本題爭點是丙是否和甲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共同正犯(第122條 第28條)
1.丙非教唆,因有事前和甲商量謀略,建議透過不法利益,來解決私人債務問題。
實務見解: 需具教唆意思、教唆既遂故意,並且做成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才成立教唆犯。缺一不可(參釋字109號)
學說見解:犯罪支配理論 丙明顯位居核心地位,給予甲實質有效建議,是犯罪因果流程的背後推進者、有效操縱。
2.經典的未具身分,是否和身分犯共同成立純正身分犯罪名。
實務: 依照31條,擬制身分犯,共處122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
學說:122是(不法身分+罪責身分)雙身分犯。丙不具備罪責身分,不得成立本罪正犯。
至多成立教唆、幫助犯
根據上述,丙不成立教唆,採實務見解丙成立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
詳解
最後一段有寫:
「甲、丙商量之後,甲在查驗時放行該批走私電子煙,然後,乙再將新臺幣 50 萬元賄款裝在紙袋中交給丙。」
甲、丙之間有「商量」,而且最後錢還交給丙,很明顯丙有參與到犯罪流程,所以我覺得丙應該算是共同正犯。
詳解
㈠甲違背職務收賄罪
⒈不法
⒉違法性及罪責
㈡丙29?
⒈不法
⒉違法
⒊罪責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