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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69569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男欲竊取某中古車行之 B 牌跑車一輛,但苦無良機。某日傍晚,放火燃燒停放在 隔壁公寓的機車,隨即離開,車行人員乙見狀滅火撲救後,機車全毀,該棟公寓之 一樓樓梯間被燒燻黑。甲趁乙救災之際,進入車行停放車輛之空地,將 B 牌跑車開 走。試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i-

甲應論處刑法第173條放火罪及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一)車行人員乙見狀滅火撲救後,機車全毀該棟公寓之一樓樓梯間被燒燻黑。

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I.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甲趁乙救災之際,進入車行停放車輛之空地,將 B 牌跑車開走。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詳解 提供者:Jack1039
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