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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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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9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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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9457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94570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
10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經營二手精品店,並聘請乙擔任門市銷售一職,但未授與乙代理權。 顧客丙明知,精品店所出賣之 A 皮包為 H 牌之真品,其卻向乙偽稱該皮包為贗品。乙則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廉價將 A 皮包出賣並交付予丙。 經鑑定,A 皮包為真品,價值20萬。試問:甲向丙行使撤銷權,並向丙 請求返還 A 皮包,是否有理由?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ung Ko
170無權代理+169表件代理+92詐欺+105撤銷
184+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