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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4743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酒後駕車不慎撞傷機車騎士乙,乙昏迷不醒,經路人丙送往醫院救治,由急診室 醫生丁治療。應警員要求,丁所屬醫院依丁之診斷紀錄而開立驗傷診斷證明書。乙 於陷入昏迷前,曾告訴路人丙撞伊的車子型號與顏色。甲被提起公訴後,丙於審判 期日到庭作證,證稱被害人乙曾告訴伊肇事車子的型號與顏色。醫生丁因出國並未 出庭作證。乙則因昏迷不醒,亦未出庭作證。法院最後仍採用丙之當庭陳述及丁所 屬醫院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作為甲有罪判決之證據。試問法官採用該證據之合法性。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中
本題甲是被告。
丙轉述被害人乙(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除非法律另有另訂外,為傳聞證據(第159條第1項)
本題乙因為昏迷而無法到庭作證,由丙轉述,因此應該類推第159-3條,在符合特別可信性情況,作為本案犯罪事實認定的必要性,賦予其證據能力。但也應同時補償甲的反對詰問權。(釋字789號、釋字582號)丙的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或主要證據。同時也須符合對質詰問四大例外法則(義務、歸責、防禦、佐證法則)才使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保障甲的公平正當審判和正當程序及訴訟權。
至於醫生是依經常性業務所做的證明文書,是依照醫師法相關程序,依法做成。除非有顯不可信的形況,原則具備證據能力(第159-4特信性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