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收件之辦理方式:依據登記規則54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收件時應即收件,並紀載收件有關事項於登記收件簿及登記申請書。收件應按接收申請書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應給與申請人收據。另依登記規則55條規定登記機關於接收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審查人員,應於申請書內簽注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登記機關接獲法院辦理囑託查封登記之辦理方式:登記機關接獲法院主託辦理查封登記時,如尚未登記完畢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若登記名義人已申請移轉尚未登記完畢即改辦查封登記,並通知登記名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