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答題 1.請問,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有哪些類別?(15%,答錯一項 倒扣 5 分,至 15 分為止) 2.其次,請任意列舉三類學生,述明其鑑定基準。(6%) 3.最後,請指出上述鑑定基準之法源依據。(4%)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1. 身心障礙學生分為13類:(1)智能障礙 (2)聽覺障礙 (3)視覺障礙 (4)語言障礙 (5)肢體障礙 (6)身體病弱
(7)情緒行為障礙 (8)學習障礙 (9)多重障礙 (10)自閉症 (11)發展遲緩 (12)其他障礙 (13)腦性麻痺 (2013.1.8新增)
2. 以下列舉三項並述明其鑑定標準:(1)學習障礙: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下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2)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嬰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裡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3)自閉症: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3. 以上鑑定標準根據《身心障礙保護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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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訂定的喔,最佳解錯誤了。
另外有些鑑定標準內容也有誤,如發展遲緩是指未滿六歲之「兒童」,非嬰兒,建議可到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87&KeyWordHL= 這個網址看看法條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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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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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 視障 聽障 語言障 肢體障 腦性麻痺 學障 情緒障礙 自閉 發展遲緩
學習障礙學生鑑定採用成就與智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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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語障、視障、聽障、情障、自閉症、腦性麻痺、肢障、學障、發展遲緩、多重障礙、其他障礙、身體病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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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學障 智障 情障
特殊教育法
詳解
一、身心障礙學生的類別有:智能障礙、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自閉症、語言障礙、肢體障礙、發展遲緩、多重障礙。
二、自閉症:有顯著的口語及非口語溝通困難、顯著的社交互動困難、表現固著行為...
智能障礙:標準化的智力測驗分數低於70、在日常生活或是學校有適應困難...
情緒行為障礙: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情境有顯著的適應困難者、在學業、社會、 人際、生活有顯著困難且經過評估確定一般較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效果者。
三、鑑定標準由《身心障礙保護法》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