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處分係「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拘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體自由」的強制措施。由於被羈押者尚未定罪,其人身自由被剝奪卻尚未受刑,故其基本人權保障更須慎重。修訂羈押法旨在:
明確表示「受羈押被告雖受自由限制,然其基本人權原則上與一般人民無異」。 行政院+2法務部+2
落實比例原則、尊重被告尊嚴、維護其人權,避免羈押機關管理措施逾越目的所必要之範圍。 法務部+1
建立監督與申訴機制,使羈押處所更具透明性、可受監督。 法學網+1
以下摘列修訂後羈押法中,與被告人權保障最為關係之條文內容:
目的條文新增:本法第一條修正後增訂「為確保受羈押被告之權利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達成羈押之目的」之立法目的。 法務部+1
→ 顯示羈押法將「被告權利保障」納入法定目的之一。
通則條文(例如第 2 條、第 4 條):如第 2 條規定,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度」。 法務部+1
同時明文規定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對羈押被告為歧視。 法務部
外部監督制度:修正案增訂看守所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以落實透明化。 法學網+1
戒具、單獨監禁、身心醫療評估:
勞作金、勞作條件、賠償規定:雖本為羈押處所內被羈押者務工制度,但亦涉及被押人在人權保障層面之重要調整(如勞作過程應符合法定、延時勞作需同意、受傷害應有補償) 法務部+1
申訴與救濟機制:修正案明定被告於羈押處所被不當限制或待遇時,得提出申訴。 法務部+1
比例原則的落實:修法強調羈押處所與管理措施不得逾越為達成羈押目的、維持秩序所必需之程度,此為保障被告免於過度侵害自由與尊嚴。
尊嚴與非歧視原則:新增不得以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等為歧視理由,此乃提升羈押法與憲法保障人權要求之接軌。
透明與監督機制:外部視察小組的設置,增加看守所管理之外部監督,有助降低虐待、侵害人權之風險。
程序保障:在戒具、單獨監禁、醫療評估等措施中引入明確程序與期限,有效避免「任意處遇」情形。
申訴救濟管道:被羈押者雖受自由限制,但仍保有基本權利救濟之途徑,體現無罪推定與訴訟防禦權保障。
從偵查、審判程序中彰顯人權地位:修法將「被告人」於羈押階段的權利重視,反映出刑事程序中身分雖為被羈押者,但人權地位不能降低。
綜上,羈押法修訂後,在保障被告基本人權方面已有明顯進展:從立法目的明確納入被告權利保障、通則規定尊重人權與非歧視、外部監督機制及申訴制度的設立、至具體管理措施(如戒具、單獨監禁、醫療評估)的程序化與限制。以上改革彰顯出羈押不僅是訴訟程序之需,更須落實「監禁也有人權」的理念。對考題而言,可就上述條文與意涵詳細闡述,以展示對修法內容與人權保障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