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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監獄官: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90009
科目: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羈押法修訂後,對保障被告基本人權上有何規範?請依羈押法相關法令 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一、背景與立法目的

羈押處分係「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拘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體自由」的強制措施。由於被羈押者尚未定罪,其人身自由被剝奪卻尚未受刑,故其基本人權保障更須慎重。修訂羈押法旨在:

  1. 明確表示「受羈押被告雖受自由限制,然其基本人權原則上與一般人民無異」。 行政院+2法務部+2

  2. 落實比例原則、尊重被告尊嚴、維護其人權,避免羈押機關管理措施逾越目的所必要之範圍。 法務部+1

  3. 建立監督與申訴機制,使羈押處所更具透明性、可受監督。 法學網+1

二、修訂後之主要保障規範(條文重點)

以下摘列修訂後羈押法中,與被告人權保障最為關係之條文內容:

  1. 目的條文新增:本法第一條修正後增訂「為確保受羈押被告之權利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達成羈押之目的」之立法目的。 法務部+1
    → 顯示羈押法將「被告權利保障」納入法定目的之一。

  2. 通則條文(例如第 2 條、第 4 條):如第 2 條規定,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度」。 法務部+1
    同時明文規定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對羈押被告為歧視。 法務部

  3. 外部監督制度:修正案增訂看守所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以落實透明化。 法學網+1

  4. 戒具、單獨監禁、身心醫療評估

    • 明定看守所對被告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收容於保護室之要件、程序、期限。 法務部+1

    • 規定不得對被告施以超過一定期限(如單獨監禁超過 15 天之限制)。 中央社 CNA+1

    • 規定醫事人員應評估其身心狀況,必要時提供協助。 法務部

  5. 勞作金、勞作條件、賠償規定:雖本為羈押處所內被羈押者務工制度,但亦涉及被押人在人權保障層面之重要調整(如勞作過程應符合法定、延時勞作需同意、受傷害應有補償) 法務部+1

  6. 申訴與救濟機制:修正案明定被告於羈押處所被不當限制或待遇時,得提出申訴。 法務部+1

三、評述:人權保障之具體意涵

  1. 比例原則的落實:修法強調羈押處所與管理措施不得逾越為達成羈押目的、維持秩序所必需之程度,此為保障被告免於過度侵害自由與尊嚴。

  2. 尊嚴與非歧視原則:新增不得以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等為歧視理由,此乃提升羈押法與憲法保障人權要求之接軌。

  3. 透明與監督機制:外部視察小組的設置,增加看守所管理之外部監督,有助降低虐待、侵害人權之風險。

  4. 程序保障:在戒具、單獨監禁、醫療評估等措施中引入明確程序與期限,有效避免「任意處遇」情形。

  5. 申訴救濟管道:被羈押者雖受自由限制,但仍保有基本權利救濟之途徑,體現無罪推定與訴訟防禦權保障。

  6. 從偵查、審判程序中彰顯人權地位:修法將「被告人」於羈押階段的權利重視,反映出刑事程序中身分雖為被羈押者,但人權地位不能降低。

四、結論

綜上,羈押法修訂後,在保障被告基本人權方面已有明顯進展:從立法目的明確納入被告權利保障、通則規定尊重人權與非歧視、外部監督機制及申訴制度的設立、至具體管理措施(如戒具、單獨監禁、醫療評估)的程序化與限制。以上改革彰顯出羈押不僅是訴訟程序之需,更須落實「監禁也有人權」的理念。對考題而言,可就上述條文與意涵詳細闡述,以展示對修法內容與人權保障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