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法定要件:
第三條(一般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須符合
1. 合法居留5年每年有183日
2. 年滿20歲且依中華民國法律或本國法具有行為能力
3.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之刑事案件
4. 有相當之財產或足夠專業之技能足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
5.具備國民基本權利義務常識、語言能力
第四條: 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備第三條第一項二到五款,每年有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1. 是中華民國配偶--不用具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
2. 中華民國配偶因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親屬仍有往來(婚姻已持續兩年以上不受限制)
3.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4. 其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可申請歸化
5. 中華民國之養子女
6.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成年未婚子女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雖然境內合法居留未滿3年且沒有第三條
(第二款-年滿20歲且依本國法或中華民國法律/第四款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第五款:國民基本權利義務常識.語言能力)也可以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