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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1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41496
科目:專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從「人權」的觀點評述我國兒少相關福利法規之演進、內涵與特色,並提出未來 之展望。(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吳家彤
(一)兒少法規之演進 我國兒少相關法規之演進大致分為四個時期,各階段之內涵與特色分述如下: 1.第一階段:民國62年至77年
(1)民國 62 年制訂兒童福利法: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展,保障兒童福利。
(2)民國 71 年訂強迫入學條例,維護兒童就學權利。修訂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此兒童福利法有較完整的 實施參照。
2.第二階段:民國77年至92年
(1)民國 77 年:訂定少年福利法,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 (2)兒童福利與少年福利兩法並行,透過兩法規保障兒童與少年的各項權益,並強調兒童的最佳利益與少年
的社會參與。 3.第三階段:民國92年至100年
(1)民國 92 年:兒少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將福利議題相近的兒童與少年兩法合併,但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側重殘補性之保護服務,缺乏一般兒童少年成長所需之普遍性兒少權益保障與福利服務理念與措
施 (2)兩公約施行法: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健全
我國人權保障體系 4.第四階段:民國100年迄今
(1)民國 100 年: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特色如下 A.採「國際兒童人權公約」各項兒少權益概念與內涵,並參考新修訂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體例。
B.兒少基本權益的法治化:包含身分、健康、安全、受教育、社會參與、表意、福利及被保護等權利, 以及享有適齡、適性之遊戲休閒及發展機會等權益措施之增訂。將兒少收出養流程明確訂立於法規 中,並限制非營利組織得從事該業務,而從事本業務之團體僅能收取必要費用,以避免過去販賣兒童 新聞事件屢屢出現。
C.推動跨部門整合機制、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包含對於兒少事故傷害防制、交通載具之 規範、青少年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措施、網路及媒體內容分級與規範等,分別建立跨部會協調或共管
機制。增列遊戲軟體以及網路分級制度,避免限制級遊戲軟體販售予兒少,同時加強網路分級防護功 能,以避免網路散佈色情資訊於兒少。
D.以兒少為主體、加強休閒、參與及表意權:包含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 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版供機權會,所保障有其參,與之重權利製,並必得  邀究請少!年列】席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
詢會議。為確保兒童及少年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國民小學每週
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 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上限。增加建教生權益保障,避免遭實習場所剝 削。
 
 
 
E.充實專業人力、新增福利再前進:包含直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學校社工專業人力、新增對於收 出養資格之規範、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之辦理與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強化觸法 及非行少年之權益與輔導措施等。居家托育制度法制化,以落實保母管理以及托嬰中心管理。
(2)民國 103 年:訂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 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 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並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命令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未來展望
1.就政策規劃而言: (1)應以發展性福利為主軸,如營造健康休閒與生活環境。 (2)明訂各主管機關職責,詳細訂定各福利業務內容之權責機關。 (3)應兼顧問題處置與發展。
(4)推動發展性福利服務方案。 (5)經費編列合理、整合政策推動。 2.就機構資源而言:
(1)少年與兒童福利之整合必須考量資源分配與各年齡層之發展議題的銜接與支持。 (2)少年福利與學校教育重疊,政府應協調學校、社區(教育與福利)之互補互助,除避免資源浪費,更應確
立各部門權責,保障少年權益。 (3)健全安置機構教養功能。 3.就家庭社區而言:
(1)政府應加強福利服務之「去機構化」,落實福利社區化,增進社區與家庭功能。
(2)政府干預需適當平衡,過度干預會削弱家庭與學校功能。 (3)明確界定家庭、社會、政府職責,確實加強親職功能並規範政府與民間介入服務之程度。 (4)強化家庭保護功能。
(5)設置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場所營造健康安全環境。 4.就權益保護方面: (1)建立明確可行兒童及少年保護之安全通報制度。
(2)具體規範建立少年就業之完整機制。 (3)應增列對少年工讀之管理辦法,確實保障少年權益。

詳解 提供者:Cheng Hui Hsin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人權保障之演進、內涵與特色 平等權:100 年修法增列第 22 條:「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 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之規定。 優先權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第 5 條揭示:「政府及公私立機構、 團體處理兒少相關事 務時,應以兒少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100 年 修法增列同法第 26 條、第 75 條、76 條及第 80 條則對於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兒少福 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以及學校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專業人員之 資格要件亦有所規範,也是落實兒權公約優先權與兒少最佳利益之依循。同法第 15 條明 文規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除一定親等間之親屬收養外,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 人、公私立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為限,避免私下收出養之風險,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積極實現兒童權利原則:100 年修法第 1 條即揭示:「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 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標。 生存權、健康權及社會保障權:該法第 23 條各款亦明定直轄市、縣(巿)政府應鼓勵、 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提供弱勢或特殊境遇兒少,包括對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療 育服務等。 身分權:該法第 14 條明定:「胎兒出生後 7 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 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對於因父母親國籍或戶籍問題而無法立即取得身分之兒 少,則於 100 年增訂第 22 條:「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 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 或定居等相關事項。」之規定。 家庭生長權:該法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18 條同時主張養育兒童是父母責任,國家應給予 父母適當協助。 表意權及社會參與權:該法第 10 條,100 年增修第 38 條為社會參與權之一環。  100 年修法新增隱私權(第 69 條)、閱聽權(第 39.40 條)、教育權(第 42.73 條)、 文化休閒遊戲權(第 41 條)、免受經濟剝削權(第 34-36.37 條) 未來展望 落實身分權益保障:包括強化身分通報機制、無國籍兒少福利權保障,以及無依兒少保 護安置,即修訂「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健全收出養制度:訂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 每年針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例行業務檢查,並要求其應將媒合服務概況提報兒童 局,每三年進行一次收出養業務評鑑,如未依規定辦理收出養服務,將依法要求其限期 改善或進行處罰,以保障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少之權。 建構托育制度:建立居家保母登記制度、推動幼托整合政策、課後照顧部分由教育部擔 任中央主管機關,並於兒少第 76 條、第 81 條、第 83 條、第 105 條、第 107 條及第 108 條訂立相關條文及罰則,賦予教育部管理之法源依據。教育部業據以訂定公布「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少年發展性福利服務:推動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以及強化感化教育結束後之追蹤輔 導服務。 平面、電子及網路媒體自律:包括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規定、新聞自律善盡社會責任,以及建立網際網路之防護機制。 擴大兒少保護服務網絡:包括研修保護資訊系統、強化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意識、精進第 一線兒少保護社工對兒少進行安全評估及處遇規劃之能力。 【引自張秀鴛,2012,<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談兒童人權的落實>,社區發 展季刊 13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