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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63289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說明我國目前中央與地方關係之現狀為何?並以地方協力治理為準繩,分析我國 中央與地方應如何邁向夥伴關係?(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三七我撿豬(已上岸)

府際關係泛指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垂直互動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水平互動,

就垂直互動而言,傳統係採用層級節制的監督指揮機制,

然而晚近發展出治理的概念,致使發展出夥伴關係,茲說明如下。

()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之現況:

1.以法制面而言:

  (1)中央對地方有指揮命令的權力,如對於地方的應作為而不作為實施代行處理。

  (2)中央對地方有核定備查的權力,如對於地方自治條例實施核定或備查。

  (3)中央對於地方的爭議有解決的權力,如直轄市與縣市的權限爭議,由行政院解決。

  (4)中央對於地方的行為有矯正的權力,如對於自治事項實施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執行。

2.以治理面而言:

  (1)中央與地方間為統治權的垂直劃分,乃基於權限的區隔,而非權力的鎮壓。

  (2)中央與地方並非基於建制或法定地位,而是側重於功能及業務導向,

      進言之,各級政府係基於共同解決問題或共同發展,故採合作方式辦理特定業務。

()中央與地方的「府際策略夥伴關係」:

1.「從中央與地方」至「地方與地方」建立起有效能的良好夥伴關係。

2.E治理的推動比較能使都市接受,若將農村逐漸採用都市治理模式,即可順勢發展成夥伴關係。

3.先從容易普遍支持的社經為先,再進行人文議題之合作與聯盟。

4.硬體設施常屬於公共設施,因而議題結盟宜由硬體優先,再進一步做軟體的策略聯盟。

5.地方由議題結盟關係開始,進而發展至總體合作,促成總體建構策略聯盟。

綜上所述,我國中央與地方除了傳統法制面上的指揮監督關係,亦發展出治理面上的夥伴關係。

而兩者間朝向夥伴關係的方式,宜採用學者提出的府際策略夥伴關係。

詳解 提供者:鯊鯊上岸了

我國自從民國88年實施地方制度法後,對於地方自治才有較明確的規範。其中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就法規來看,依然是處於上下級之監督關係,許多權力並未達到完整的下放,例如地方首長的人事任命權,僅直轄市長擁有完全之自主空間,鄉鎮市長甚至可說是幾乎無自主人事權。
(一)中央對地方關係:以府際監督關係來說明
1、中央對於地方監督之手段分為事前監督之核定,與事後監督之備查
2、矯正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時,上級監督機關得撤銷、變更、廢止予停止執行。
3、代行處理權: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影響其運作時,中央得代行處理。
4、權限爭議解決權:中央與直轄市或縣市間發生權限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5、停職: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有違法失職之情事,中央得行駛停職權
6、解職:地方行政首長及議員(代表)有地方制度法規定之解職事由,中央監督機關得對其解除職務(職權)
7、補選:地方行政首長或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時,若所遺任期逾二分之一,則由監督機關在三個月內辦理補選。
8、派員代理:地方行政首長或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時,若所遺任期不足兩年,則由監督機關派員代理。
(二)從地方分權邁向夥伴關係:
我國權限爭議等政治衝突問題在地方制度法施行之後,不僅未見消弭,反而更加深化。主要造成原因包括政黨意識對立、缺乏協調機制及權限劃分不清等再加上公共議題複雜多變,導致原本互動不良的府際關係雪上加霜。因此,要改善中央與地方之關係,透過以下方式,由監督轉為合作,達成對等合作的關係。
1、成立府際協商論壇:
2、公共資訊交換平台:電子化治理
3、財政管理指標與稽核
4、解除管制與權力下放
5、爭議調處與協商機制:透過對話化解紛爭
在全球化治理的環境體系下,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如何將國內資源充分整合與有效應用,中央與地方間策略夥伴關係或聯盟之建立,不失為一有效之整合途徑。

詳解 提供者:Chung Ko

以地方協力治理為準繩,我國中央與地方邁向夥伴關係之方式: 基於協力觀點的夥伴關係,不僅可以在不變更現行中央與地方體制下,整合中央與地方 對地方公共事務的努力,更可藉此作為提升地方政府能力的最大動力,而夥伴關係與地 方政府能力提升是相互促成的,即採行夥伴現將有助於提升地方政府能力,而提升地方 政府能力亦更能落實夥伴關係,當然除中央與地方外,與非營利組織、私部門企業也能 建立夥伴關係。 為促使跨域間問題能獲得圓滿解決,應打破傳統策進發展模式之作為,亦即不考慮行政 區域變革下,利用可行合作機制,以增進解決能力,並視為各自之合作事務,近年都會 治理興起的「新區域主義」,其認為在解決都會區問題時,競爭與合作兩種體制應同時 兼顧運用,才能有效達成治理都會區之效果,亦即在地方政府、社區組織、企業組織及 非營利組織間,建立一都會區治理策略性夥伴關係,在府際關係合作關係上,跨區域合 作機制須以公、私與第三部門間相互合作以求順利解決公共事務之問題。 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等府際關係網絡中的行動者,本身如有困難與難以單 獨解決之事務時,其餘相關利害關係的行動者將扮演一個互助與支援角色,例如在 SARS 事件中,台北市為相當嚴重的疫區,尤其在和平醫院,但是可看到其他中南部縣市的醫 護人員相繼前往幫助與支援,而在九二一地震中,也可發現許多其他縣市的義警消人員 深入南投縣、台北市等災區支援救護。

詳解 提供者:LI Peng Hsu
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應屬於上對下的治理關係模式 將有關地方權責的法律制定出來,並需要將其與中央權責做出明顯區分
詳解 提供者:朱朱
中央權力下放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 中央地方合作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解題大綱

前言:單一窗口已無法解決多元問題

(一)府際間的協力關係(以跨域治理的概念來回答

(二)我國可邁向的方向
           1.明確劃分權責:
           2.尊重地方自治權的行使:
           3.建立夥伴關係:
           4.培養「行政一體」的文化:
           5.設立溝通聯繫機制:
           6.善用府際管理,順暢府際關係:

詳解 提供者:DS Jhung
(一)地方制度法第75.76.77.78.79.82條(二)分工復而合作,尊重中央尊重地方,地方協助中央
詳解 提供者:harry900525
詳解 提供者:DK
府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