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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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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5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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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53437
科目: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53437
科目:
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請依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30 條、第 231 條說明何者身分之人為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以及與檢察官的關係。(15 分)另請就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 1,說明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移送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之處置權限。(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蔡宇全
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