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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二級_人事行政:各國人事制度研究#32740
科目:各國人事制度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就德國人事行政機關的設置依據、組織架構申論之。(15 分)並對照我國的人事 機關說明二國間的差異。(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德國人事行政機關的設置依據與組織架構
依據1953年「德意志聯邦公務員法」歷經1990年兩德統一,均仍適用,其人事機構設置如下:
1.內政部
(1)組織:下設公職管理司負責公務員管理職能。
(2)職權:
甲.掌理有關公務員制度之基本問題,如聯邦公務員法及公務員體制相關法令事項。
乙.關於公務員分類分等(級)法令擬訂及實施。
丙.關於公務員薪給法與財政部協辦事項。
丁.為聯邦人事委員會之監督機關。
戊.關於公務員工會及其協議事項。
2.聯邦人事委員會
(1)組織:由審計部部長、內政部人事處長等7名正委員,及審計部與內政部等相關派7名副委員組成。
(2)職權:
甲.會同有關機關制定與公務員法有關之一般規則。
乙.會同制定考訓及進修之規則。
丙.決定有關考試之一般承認事項。
丁.提議有關公務員法之改進事項。
戊.處理聯邦政府委任之事務。
已.就職掌事項向聯邦政府提出報告。
庚.職位公告免除之決定。
辛.對非經考試任用之人員,其資格能力認定,及其實習期間之縮短或免除之決定。
壬.任用、陞遷及延長服務事項之核定。
癸.執行職務時得準用行政法院有關規定調查證據。
忠.考試結果承認。
(二)對照我國人事機關之差異
1.由上可知,德國係內政部執行人事行政業務,聯邦人事委員會僅類似人事研考單位,且由行政院所屬人員組成,其人事行政為隸屬行政權之部內制;而我國則由超然獨立之考試院職掌部分人事業務及其他相關法制事項,剩餘人事權歸屬人事行政總處(下稱總處),承行政院長之命並受考試院監督,故我國兼有部內制及部外制精神,亦有學者稱之為院外制。
2.德國由實際執行人事業務之內政部主政人事業務,聯邦人事委員會位處幕僚受其監督,故能及時應內政部需要,針對人事行政執行情形研擬對策修正;我國考試院執行部分人事業務,其餘大都仍由總處辦理,且絕大多數公務人員隸屬行政院,總處之人事行政業務量當在考試院之上,然法制事項為考試院所掌,下情難以上達,法難配合人事行政之執行情形修正,加上總處有雙重隸屬之衝突,將使人事行政業務窒礙難行。